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1〕40號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331970********,漢族,??莆幕?,江蘇**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住宜興市**鎮(zhèn)**路**號(戶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大道**號**棟**號)。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褚某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D9****的小型轎車,由宜興市芳橋街道家常菜館出發(fā),沿宜興市芳扶線行駛至芳扶線丁家橋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被告人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2mg/100ml,屬醉酒駕車。
歸案后,被告人褚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3.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4.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褚某某明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良海
??????????????????????????????檢察官助理??黃晉濤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宜興市**鎮(zhèn)**路**號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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