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高檢刑訴〔2020〕659號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11988********,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區(qū)**大道**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時許,被告人覃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黑色奧迪轎車,從本市高新區(qū)神仙樹北路出發(fā),當其行駛至高新區(qū)誠通路與泰和二街交叉路口處時,因醉酒把車停路口并在車上睡著。群眾報案后,民警趕到現場發(fā)現其涉嫌酒駕。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覃某某進行檢測,結果是167mg/100ml;后經提取其血樣進行乙醇濃度鑒定,結果為(199.7±6.4)mg/100ml。覃某某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覃某某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醉酒程度、認罪悔罪表現等,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佩雷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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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3438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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