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532號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26197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鎮(zhèn)**村**委**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1時49分,被告人覃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遍二輪摩托車至來賓市興賓區(qū)八一派出所路段時,被來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覃某某進行使用呼出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57mg/100ml,后民警將覃某某帶到來賓市興賓區(qū)八一醫(yī)院提取血樣,經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7.26mg/100ml,已屬于醉酒駕駛。被告人覃某某對自己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提取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松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現(xiàn)羈押于來賓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冊、視聽資料二張以及量刑建議書二份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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