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8251978********,壯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現(xiàn)住址**鎮(zhèn)**村委會**村**號,在家務農(nóng),群眾。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轉為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覃某某酒后想起其與母親黃某某之間的山林糾紛,心生不忿,于是提前將家門反鎖不讓黃某某進入屋內(nèi)。黃某某回家時發(fā)現(xiàn)家門被鎖后叫覃某某開門,覃某某遂手持木棍開門將黃某某打倒在地,倒地后,覃某某再次用木棍敲打黃某某。經(jīng)廣東省連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山公(司)(法活)字[2019]07002號,鑒定意見:黃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支付被害人的醫(yī)藥費,賠償被害人人民幣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被告人覃某某亦供認在案。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擁華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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