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城檢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柳城縣**鎮(zhèn)**村**委**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25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駕校**路旁販賣5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莊某某。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駕校**路旁販賣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莊某某。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路口販賣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張某某。
4、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路口販賣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張某某。
5、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路口販賣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張某某。
6、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縣**鎮(zhèn)**路口販賣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莊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4、辨認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覃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販賣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慧
????????????????????????????????檢察官助理:陶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柳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六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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