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縣檢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3199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黔西縣**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黔西縣**街道**村**組,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4月16日被黔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日被黔西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害人蔡某乙以按揭方式在被告人詹某某的黔西縣**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西**公司)購買一白色現(xiàn)代牌小轎車,由織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擔保,在**鎮(zhèn)銀行(以下簡稱織金**銀行)貸款9萬元。2015年11月份,因蔡某乙未按期支付織金**銀行按揭款。詹某某幫銀行向蔡某乙催交逾期貸款,并稱如不償還,將扣押蔡某乙所購車輛,之后詹某某持蓋有織金**銀行公章字樣的責任認定通知書和違約處罰單將蔡某乙的轎車予以扣押。2016年1月,蔡某乙為取回自己的車輛,向詹某某支付其所欠織金**銀行逾期款21412元,但詹某某未將車輛返還蔡某乙,以需支付出差費、停車費的名義向蔡某乙索要錢財,并以出賣蔡某乙車輛相威脅,2016年4月底,蔡某乙向詹某某支付12000元的停車費后,才得以將車取走。詹某某收到蔡某乙的33412元后將其用于個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開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收款截圖、銀行流水、交易賬單、違約處罰單、責任認定通知書、收款收據(jù)、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2.證人覃某某、蔡某甲、王某某、楊某某、詹某某等證言;3.被害人蔡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言語相威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價值12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黔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建明
??????????????????????????????????????????????檢察官助理:馮小意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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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黔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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