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望檢一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葉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211977********,漢族,大學??莆幕潭龋赴l(fā)前系新余**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鎮(zhèn)**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4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月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被告人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葉某甲飲酒后駕駛贛******小型轎車從新余出發(fā)上高速至分宜,20時25分許途徑滬昆高速公路875KM分宜收費站時被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四支隊一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葉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為84.4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詳細信息、歸案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葉某乙、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葉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對葉某甲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敖小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葉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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