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公訴刑訴〔2019〕1511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22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西華縣**鄉(xiāng)**村**村**號。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時9分許,被告人呂某某酒后駕駛豫P55****號小型轎車,行至我市香洲區(qū)**路**路段時被警察查獲。經(jīng)抽取其血液樣本送檢,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8.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2.現(xiàn)場照片;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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