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市檢一部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8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山西省高平市**鎮(zhèn)**村**號,現住址同戶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3時53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豫A****Y明銳牌小型轎車沿高平市寺莊鎮(zhèn)王報村至箭頭村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高平市寺莊鎮(zhèn)俊強洗煤廠東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2019年10月21日,經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在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15.3?mg/100ml。該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路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居原籍,電話:13994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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