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2017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6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住普寧市**鎮(zhèn)**村**房**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2日被義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經一次退查及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應聘至義烏市**小區(qū)**棟**室謝**家中做保姆,主要照顧謝**的兒子即被害人姚某甲(七個月大)。
2019年10月28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將熟睡的被害人姚某甲放在主臥房間;同日9時13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在主臥門口看了一眼后關上主臥房門。后被告人張某某在客廳玩手機、用手機唱歌、與家人語音聊天。11時3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去燒午飯。上述整個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均未進入主臥對被害人姚某甲進行看護。11時5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進入主臥,發(fā)現(xiàn)被害人姚某甲卡在床邊圍欄里,呼救后無反應,送義烏市中心醫(yī)院搶救后確認窒息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姚某甲系口鼻阻塞致窒息死亡。
同日,被告人張某某在義烏市中心醫(yī)院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蘇某某家政和雇主協(xié)議、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謝**、龔**的證言及到案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過失致他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芳
(院?。?/span>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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