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四東檢刑檢刑訴〔2020〕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403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現住址:同上。2009年2月8日,張某某因攜帶管制刀具被遼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處罰行政拘留10天;2014年11月22日,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30日,張某某因毀壞公共財物和吸食毒品被遼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1日,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遼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5年12月31日,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遼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強制戒毒2年。因涉嫌販犯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經本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0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日向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我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補充偵查,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補查重報,因該案系重大、復雜的案件,在一個月時間內無法作出決定,**院**批準,延長辦案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9月間,在遼源市通過微信轉****,先后四次在“美麗人生”處購買冰毒并販賣給高某某獲利800元。其中,2019年9月6日,高某某微信轉賬給張洪玉****,販賣給高某某0.3克;2019年9月8日高某某微信轉賬1****,販賣冰毒0.8克;2019年9月9日高某某微信轉賬2****,販賣冰毒1.6克;2019年9月8日高某某微信轉賬1****,販賣冰毒0.8克。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9月9日,采取同樣的手段,以1100元向于某某的朋友徐某某販賣冰毒1克,獲利300元;2019年9月18日張某某同樣采取上述手段,以1000元向于某某販賣冰毒1克,在四平市鐵東區(qū)辛特蘭自助餐廳,張某某將冰毒分成二份,交付給于某某其中一份冰毒(0.55克)后,準備將另一份(0.495克)販賣給于某某時,被當場抓獲。當場繳獲疑似冰毒疑似物二包,總計1.04克,經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高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
3.書證:(1)發(fā)、破案經過;(2)抓獲經過;(3)調取證據通知書;(4)鑒定事項通知書;(5)情況說明;(6)微信支付記錄、照片;(7)扣押清單;(8)行政處罰決定書;(9)辨認筆錄;(10)行政處罰決定書;(11)稱量、取樣筆錄。(12)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
4.鑒定意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檢定證書。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宮克成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