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和檢刑訴刑訴〔2019〕85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822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鎮(zhèn)**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蘇******號三輪汽車沿和縣姥橋鎮(zhèn)**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16時21分,當車由小陳村村道駛入S206線右轉彎時,與沿S206線由南向北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邱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刮擦、碰撞,致邱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邱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9月26日死亡。經(jīng)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
6、試聽資料:事發(fā)過程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案發(fā)后主動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方諒解;并且系自首,且能夠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國振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86565****。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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