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梁檢一部刑訴〔2020〕278號
被告人楊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91********,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地址:河南省虞城縣**鎮(zhèn)**村,現住河南省虞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轉取保候審;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8時20分許,被告人楊某以能為仇某某處理車輛違法一事為由,騙走其人民幣17600元。案發(fā)后,贓款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有關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仇某某、韓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梁園區(qū)法院
檢察員:杜書學
檢察員:徐亞萍
(院?。?/span>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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