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田檢刑認訴〔2020〕22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3131993********,漢族,大學本科,施工員,住江西省萍鄉(xiāng)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平時沉迷于網絡賭博且輸?shù)袅隋X。2019年11月6日,林某某為了翻本,竄到田某某人民醫(yī)院醫(yī)技改造項目部被害人譚某甲的宿舍內盜取U盾口令,然后通過郵政銀行APP從譚某甲尾數(shù)為7542的帳戶上咨刷了20萬元到自己尾數(shù)為4952的郵政銀行帳戶上,用于網絡賭博,結果全部輸光。11月10日,林某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分別盜刷走譚某甲銀行賬戶里10?萬元、40萬元,后又在網上賭博全部輸光。11月11日,林某某為便于自己盜刷,干脆用一個無法使用的U盾調換了譚某甲的U盾,然后分別盜刷譚某甲帳戶上的錢,又用于網絡賭博。從2019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林某某陸續(xù)盜走譚某甲帳戶上的錢共計315萬元。案發(fā)后即逃往貴州興義方向,后在桔山辦浙江商貿城恒信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犯罪前科調查說明抓獲經過、銀行流水;2.證人譚某乙、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譚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方位圖和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量刑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2-15年,并處罰金100000-30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先理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羈押田某某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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