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蕪經開檢一部刑訴〔2020〕41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盲,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1212,無業(yè),戶籍地無為縣**鎮(zhèn)**自然村**號。蕪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對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蕪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蕪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蕪湖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現(xiàn)已審查終結。我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2020年3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5時5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御航牌電動三輪車沿歐陽湖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8號燈桿處,車輛撞到在該路段進行環(huán)衛(wèi)作業(yè)的被害人鄭某某,后王某某掉頭沿該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刮撞鄭某某停放在該路段的人力三輪車,造成鄭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2019年11月20日,公安機關在萬春花園小區(qū)高層地下車庫抓獲被告人王某某。
被害人鄭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發(fā)區(qū)交警大隊認定認定,王某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鄭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皖大正司鑒[2019]痕鑒字第763號安徽大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魯?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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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蕪湖市第一看守所;
2.偵查卷宗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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