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91995********,漢族,初中文化,濟寧**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是濟寧市嘉祥縣**鎮(zhèn)**村**號,現住濟寧高新區(qū)**路**號**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3時32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行駛至濟寧市**路凱賽大橋西,被開展酒后駕駛專項治理行動的高新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12mg/100ml,由醫(yī)務人員采取其血樣送檢,其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9.9mg/100ml。經查,王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提取照片、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無證駕駛,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現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住址:濟寧高新區(qū)**路**號**宿舍;聯(lián)系方式:18364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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