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3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龍?zhí)秴^(qū)**廠**住宅。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14時56分許,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本市龍?zhí)秴^(qū)吉林北高速引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龍山路路口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王某乙駕駛的吉B6****號小客車相撞。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王某甲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234.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登記表、呼吸測試結果單、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抓捕經(jīng)過、工作說明、工作紀實;
2.證人王某乙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與辯解;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寇尊鳳
(院?。?/span>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名單1份、量刑建議書3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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