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白城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將該案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在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市場南側(cè)一樹帶處,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孫某某、陳某某、劉某某和蔡某某四人在自己的藍色別克牌轎車里共同吸食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洮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等;
2.證人證言:孫某某、劉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轎車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軍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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