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84199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住河間市**鄉(xiāng)**村。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河間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經本院批準由滄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后,虛構零首付購車信息,誘騙馬某某貸款購車,由**公司為該業(yè)務提供擔保,以223800元的價格購得凱迪拉克ATX轎車一輛,后誘騙被害人將車輛抵押,得款110000元。
2.2017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刑)、黃某某(另案處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后,虛構零首付購車信息,誘騙楊某某、趙某某、肖某某貸款購車,由**公司為該業(yè)務提供擔保,以281700元的總價格購得別克英朗轎車三輛,后誘騙三被害人將車輛抵押,得款135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說明、辦案說明、諒解書、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郝某某、邢某某、高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趙某某、肖某某等人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任某某、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立坤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滄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冊、具結書、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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