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職檢訴刑訴〔2019〕1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231971********,吉林省長嶺縣人,漢族,碩士研究生,現住長嶺縣**鎮(zhèn)**高層**單元**室,原長嶺縣**鄉(xiāng)**、**,因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長嶺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玩忽職守、貪污,經我院決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貪污罪,經我院決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嶺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于2019年7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于2019年10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任長嶺縣**鄉(xiāng)**、**期間:西部土地開發(fā)整理重大項目施工方為平息當地農民以土地整理不合格為由告狀問題,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作為后期土地整改資金,約定將該資金打到**鄉(xiāng)政府賬戶,由劉某甲(另案處理)負責后期土地整改,并由**鄉(xiāng)政府負責監(jiān)督管理該筆資金的使用。被告人王某甲對該項資金沒有盡到監(jiān)管職責,致使劉某甲基本上沒有對此土地進行后期整理改造,而是將這100萬元資金基本上全部占為己有;2014年9月份,張某甲(已判刑)受長嶺縣**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承建**鄉(xiāng)**村“扶貧蔬菜大棚項目”,被告人王某甲因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致使整個扶貧項目資金445.5萬元中的162.12萬元被張某甲貪污占為己有;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兩次給長嶺縣**鄉(xiāng)政府撥付資金44.128萬元人民幣,用于該公司在**鄉(xiāng)境內勘探時損害農民利益的賠付款項。被告人王某甲在此項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監(jiān)管不力,致使劉某甲將補償款44.128萬元中的36.05萬元占為己有。?
被告人王某甲任長嶺縣**鄉(xiāng)**、**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授意他人虛開2015年度、2016年度購煤款發(fā)票,從中套取現金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長嶺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及解除留置決定書、被調查人主體身份證明材料及中共長嶺縣委組織部文件、到案經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及前科劣跡證明、懺悔書、拘留證、逮捕證、長嶺縣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說明及長嶺縣**鄉(xiāng)記賬憑證等書證、辦案說明、提取筆錄及憑證相關材料、提交證據材料清單、承包合同書復印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辦公室基礎承包合同復印件、沼氣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建筑安裝合同復印件、承攬加工合同面積明細、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復印件、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復印件、吉林**建筑公司完稅證明復印件、張某甲起訴意見書及判決書復印件、梁某某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鄉(xiāng)政府2014年財政扶貧發(fā)展資金項目申報材料復印件、張某甲與**合作社簽訂的沼氣工程、廠房基礎工程、大棚建筑工程、辦公室基礎工程等施工合同書復印件、關于建蔬菜大棚地塊土地承包相關合同書及收據復印件、辦案說明及協(xié)議書、進賬單及收據、長嶺縣西部土地開發(fā)整理重大項目施工承包合同書、竣工驗收報告書、移交管護協(xié)議書、**鄉(xiāng)政府賬目材料復印件、群眾來訪登記表;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韓某甲、唐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周某某、馬某某、高某甲、夏某某、馮某某、田某某、邊某某、高某乙、張某乙、李某甲、龐某某、趙某甲、姚某某、王某丙、許某某、宮某某、趙某乙、王某丁、鄭某某、滕某某、張某甲、穆某某、梁某某、呂某某、張某丙、畢某某、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陸某某、趙某丙、董某甲、李某丁、張某丁、劉某甲、尹某某、劉某乙、史某某、張某戊、吳某某、李某戊、董某乙、張某己、李某己、劉某丙、賈某某、韓某乙、張某庚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子義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作為長嶺縣**鄉(xiāng)**、**,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造成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家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春艷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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