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刑檢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3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村**組**號。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某甲因故意傷害罪被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因涉嫌賭博罪,經龍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賭博罪,經龍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龍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F(xiàn)在家候審。
本案由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18時許,被告人田某甲因想召集人員賭博從中抽水賺錢,便先是聯(lián)系姚某某、彭某某讓其幫忙邀約賭客,后田某甲又讓沈某甲用其身份證幫忙在華盛大酒店內開一間麻將房用于賭博。房間開好后,田某甲陸續(xù)邀約張自國、陳民、沈某乙、鄒某某人來6158房間賭博。賭局開始前田某甲便商量由姚某某負責抽水、彭某某負責搖碗碗,賭局結束后除去房費等基本開支另給二人支付工資。賭局初期賭場內以10元為底,上不封頂開始以“搖碗碗”的方式自由賭博,其中姚某某負責抽水(每把抽百分之五)、彭某某負責搖碗碗,期間因田某甲覺得賭資金額小,抽水量少無法保賭場自己所需開支,便提議將賭博方式變?yōu)椋阂宰鏖T子形式繼續(xù)賭博,其中要成為主門子必須要有1萬元賭資到桌上“亮寶”,其余賭客也認同田某甲建議。后田某甲(實際攜帶賭資1萬元)、沈某乙(實際攜帶賭資9千元)、高某某(實際攜帶賭資1萬元)、鄒貴祥(實際攜帶賭資9千5元)、陳民、田某乙合伙(陳民實際攜帶3000元、田某乙實際攜帶6000元)、鄧某某(實際攜帶賭資1萬元)各自將自己攜帶的現(xiàn)金作為認門子錢在賭局開始前擺在賭桌上,分別認領了6個主門子便由開始繼續(xù)賭博。2020年4月10日23時許,民警在華盛酒店內當場將正在參與賭博的田某甲等13人查獲。
2020年4月10日23時許,民警在華盛大酒店6158房間內查獲參賭人員田某甲,經訊問,田某甲對自己開房邀約他人賭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案件登記表、開房信息、收繳物品清單、到案經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材料;2.證人沈某甲、彭某某、姚某某、向某某、田某乙、陳某某、高某某、鄧某某、沈某乙、鄒某某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甲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因其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田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軍波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住龍山縣洗車河干溪村5組9號。聯(lián)系方式:177426225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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