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陽檢刑訴〔2020〕516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29198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佳縣********,住榆林市榆陽區(qū)*村********。2020年7月22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榆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2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后被重新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秦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彶榱巳堪讣牧稀?/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00時27分許,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駕駛陜K*****沃爾沃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榆林市開發(fā)區(qū)榆林大道與草海則十字路口“**小區(qū)”南門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11.2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的證言;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
檢查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笑秋
???????????????????????????????????????????????檢察官助理:井??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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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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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取保侯審,住址同上,聯(lián)系電話:18091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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