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達川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1198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12月20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自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經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0時左右,吸毒人員王某某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趙某某購買300元的冰毒,并通過支付寶轉賬300元毒資,約定在通川區(qū)紅旗路天和盛世小區(qū)樓下交易。交易后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現場從王某某上衣口袋里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小包,經稱重,凈重0.19克。經鑒定,從查獲的0.19克冰毒疑似物檢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及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及逮捕通知書,基本情況及戶籍證明,前科資料,抓獲經過,人體尿液檢測單,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截圖,扣押清單,達川區(qū)分局涉案財務集中管理中心批量入庫物品清單,指定管轄的批復,執(zhí)行情況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提取筆錄、稱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毒品管制法規(guī),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1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雪
?????????????????????????????????????????檢察官助理?牟杰、蔣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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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羈押于達州市看守所;
案卷2冊,材料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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