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曲檢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縣**鎮(zhèn)****村****宿舍,捕前住廣東省韶關市**區(qū)****路某出租屋。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7月被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20年4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韶關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8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韶關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步行至韶關市曲江區(qū)馬壩鎮(zhèn)獅巖一路農商銀行門口停車處,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小車后排車窗未關閉,于是伸手進車窗把后車門打開,進入車內翻找財物,將陳某某放在駕駛位手扶箱位置的現(xiàn)金1700元人民幣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指認相片、汽車行駛證復印件、扣押清單、微信交易明細、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甲、余某某、劉某乙、劉某丙等人的陳述;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藝英
???????????????????????????????????????????????檢察官助理?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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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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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韶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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