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9〕34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724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漠河縣,現(xiàn)住菏澤市牡丹區(qū)**期**號樓**單元**室。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成武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7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G51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G518國道432公里+816米處時,因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駛?cè)敕菣C動車道,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張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張系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責任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勘驗筆錄:成武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3.鑒定意見:成武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聚義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武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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