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壺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壺檢二部刑訴〔2020〕3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52419********29,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縣人,現(xiàn)住**縣**鎮(zhèn)**南區(qū),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壺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壺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壺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騎一輛二輪電動車,后座載其女趙某甲沿西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樹人街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同向行駛,原某某忠所騎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趙某甲、原某某三人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原某某經長治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9月11日7時40分許死亡。經鑒定,原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責任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趙某甲、趙某乙等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壺關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賈彥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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