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刑訴〔2019〕313號
被告人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8211971********,漢族,本科文化程度,安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現(xiàn)住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9月16日補查重報。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取保候?qū)徠跐M,2019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019年10月15日,我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09月11日21時46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涉嫌酒后駕駛車號為皖******的小型汽車沿鳳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鳳陽路解放一路與交通路路段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警檢查酒駕的,停車準備和同車人員王某換位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當場呼氣酒精測試其涉嫌醉駕。隨后,被告人潘某被民警帶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對其進行抽血待檢,2018年09月12日經(jīng)安徽省天平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為15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機動車駕駛資格和機動車信息、查獲經(jīng)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關(guān)于潘某的血樣乙醇檢驗報告;
5.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企圖逃避檢查行為,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為公安機關(guān)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潘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李兆玉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其處所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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