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20〕**號
被告人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族,**文化,**,住***********。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涉嫌危險駕駛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年*月**日**時**分許,被告人關*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市***鎮(zhèn)**村路口時,與由南向西左轉彎朱*駕駛******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部分損壞之后果。案發(fā)后,朱*報警,關*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關*賠償朱*人民幣****元。
經酒精定量檢驗,關*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mg/***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無前科劣跡證明、駕駛人及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壞賠償材料等書證;證人朱*證言;被告人關*供述;酒精定量檢測意見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材料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關*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月**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住地,聯(lián)系電話:***********。
2.案卷材料和證據*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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