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絞某錫,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321969********,彝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鶴慶縣,住鶴慶縣**鄉(xiāng)**村委**村**號**號。曾因犯盜竊罪于1990年9月19日被鶴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現(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鶴慶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絞某錫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絞某錫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行駛至寧鳳線K159+850米處時發(fā)生側翻,造成絞某錫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故事,經(jīng)事故認定,絞某錫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絞某錫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51.5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案件來源、查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刑事判決書、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絞某錫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絞某錫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鑒于絞某錫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認罪認罰的,可以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慶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敏
左紅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絞某錫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48750****。
2.案卷證據(jù)二冊,起訴書八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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