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平市院公訴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81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市,住陜西省**市**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興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19年11月2日被興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興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陜D****5”小型面包車,車上乘坐其女友梁某某,沿**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某小區(qū)施工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4日,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下發(fā)“興公交認字[2019]第512號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趙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積極配合搶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書,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建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建議適用緩刑,考驗期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軍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已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2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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