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一部刑訴〔2020〕887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6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廬江縣**局工作人員。戶籍地廬江縣**鎮(zhèn)**路**號,住廬江縣**鎮(zhèn)**酒樓**樓。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趙某甲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汪某某,同年5月15日兩人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楹笠蚋星椴缓?,被告人趙某甲離家去外地做生意。2005年,被告人趙某甲在西安從事房產銷售期間,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李某甲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分別于2006年、2008年生育兩女。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歸案經(jīng)過、結婚證、一孩生育證、諒解書等;2.證人李某乙、朱某某、陳某某、李某甲、趙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拘役五個月,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麗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在處所候審;?
2.偵查卷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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