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332號
被告人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6033,漢族,中專文化,在袁某某**工作,家住宜春市袁某某**鄉(xiāng)**村**組**號。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被告人鄒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3時55分許,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贛C*****號小型轎車途經宜春市袁某某**鎮(zhèn)加油站路段時,與周某某駕駛的贛C*****號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被告人鄒某某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抽血送檢,被告人鄒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2.4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鄒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鄒某某人口信息查詢記錄、駕駛人及機動車查詢記錄、血液提取登記表、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鄒某甲的證言;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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