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獨檢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6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貴州省獨山縣人,住獨山縣**鎮(zhèn)**村**組32號,因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7日被獨山縣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4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月19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獨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持菜刀找本組組長郭某甲吵架,郭某甲報警。郭某某被其母親等人拉勸回家后又沖出來吵鬧。獨山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楊某某帶領(lǐng)輔警吳某某和專職消防員陸某某、劉某某等人出警時,被告人郭某某在其母親拉扯勸告下無故指責民警,甩開其母親的阻攔后用拳頭打向民警楊某某胸部,輔警吳某某、陸某某上前對郭某某實施強制控制時,郭某某仍拳打腳踢,造成民警楊某某、輔警吳某某、輔警陸某某不同程度受傷,隨后郭某某被民警強制帶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經(jīng)鑒定,民警楊某某其右下唇口腔粘膜破損的損傷程度達輕微傷,其左鎖骨處表皮擦傷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專職消防員陸某某其右上頜面部散在表皮擦傷的損傷程度未成輕微傷,輔警吳某某其右小腿上段外側(cè)表皮挫傷的損傷程度達輕微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菜刀一把。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出警材料,出警人員身份材料,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
3.證人楊某某、吳某某、陸某某、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羅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現(xiàn)場筆錄等。
7.視頻資料、電子證據(jù):出警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鬧事并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妨害公務(wù)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獨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莫時凱
???????????????????????????????????????????????檢察官助理?韋忠威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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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于家中候?qū)?,電?9185358492。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叁冊,檢察卷宗壹冊,菜刀壹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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