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11982********,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鎮(zhèn)**村**組。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貴州省安順市西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隨身攜帶一包毒品并駕駛車牌號為貴G****8的白色**牌小汽車前往安順市**站**橋附近。當日20時40分許公安民警在安順市**站**橋附近“**”超市門口開展工作,當場在郭某甲正在駕駛的白色**牌小汽車內查獲黑色塑料袋包裝毒品疑似物一包。經稱量、鑒定,郭某甲攜帶的一包毒品內包含毒品海洛因3.45克,毒品冰毒10.41克,毒品麻古0.18克,郭某甲對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扣押清單、抓獲經過、現(xiàn)場封裝筆錄、拆封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證明、發(fā)還清單、禁毒支隊收據(jù)、尿液檢測結論、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郭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郭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連萌
???????????????????????????????????????????????檢察官助理?張飄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西某某康復中心);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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