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刑檢二刑訴〔2020〕133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3111987********,漢族,初中,無業(yè),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號樓**單元**層**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2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時許,南華派出所民警趙某甲在處理一起求助警情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韓某某屬于醉酒狀態(tài),且在言語上辱罵警察,民警將其帶至派出所內,犯罪嫌疑人韓某某在南華派出所內仍持續(xù)辱罵民警趙某甲,并趁趙某甲不備起身用右手手掌打了民警趙某甲左側面部一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前科劣跡查詢、查證記錄復印件、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鞍山醫(yī)院門診病歷復印件、南華派出所情況說明復印件、市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復印件;
2.證人祝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樹峰
檢察官助理:尚德晉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羈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玖拾貳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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