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蒙檢刑訴〔2019〕542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41987********,漢族,初中文化,貨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住安徽省蒙城縣莊**村**莊**號。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2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飲酒后駕駛皖******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蒙城縣**路**路交叉口路段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馬某某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被告人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鑒定意見;
4.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查獲及抽取血樣情況;
5.視聽資料:現(xiàn)場查獲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檢察員:王云嬌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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