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qū)檢刑檢訴刑訴〔2020〕275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9196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佳縣,現(xiàn)住榆林市**宿舍,無業(yè)。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報經本院批準后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13路公交車(車號陜K****2)上,盜竊被害人劉某某手提包內裝的藍色華為nova5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1855.68元。
2、2019年12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路**內,趁被害人吳某某選購衣服不備,盜竊被害人吳某某上衣兜內白色華為榮耀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1393.08元。
3、2019年12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13路公交車(車號陜K****3)上,盜竊被害人楊某某棉衣口袋內裝的灰色小米8SE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1117.75元
4、2019年12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路**院門口,趁被害人曹某某發(fā)動摩托之際,盜竊曹某某上衣兜內白色vivoX20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732元。
5、2019年12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街道上,趁被害人陳某某帶孩子玩球不備之時,盜竊陳某某上衣兜內紫色華為nova5pro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2092.44元。
6、2020年1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陽區(qū)13路公交車(車號陜K****5)上,盜竊被害人樊某某上衣兜內錢包一個,被盜錢包內裝現(xiàn)金500元、銀行卡等物。
綜上,被告人高某某共計盜竊六次,總計價值7690.9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表等證據(jù);
2、被害人陳某某等人陳述;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4、視頻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薛春麗
殷壯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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