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滿洲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明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許明某以能為被害人王某甲兒子辦理工作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127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許明某在滿洲里市廣達市場南門被滿洲里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中國工商銀行憑證、銀行流水等書證;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許明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同步訊問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明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明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節(jié),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云婷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滿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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