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二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坊鄉(xiāng)**村**莊**號。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時45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駕駛一輛皖******號小型客車,沿***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889KM+940M處時,撞到由西向東過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李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許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許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重度閉合性胸腹部損傷死亡。
被告人許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動到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邱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5.泗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祝育豐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泗縣**坊鄉(xiāng)**村**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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