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公訴刑訴〔2021〕8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性,漢族,初中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人,公民身份號碼:5303241994********,戶籍登記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街道**村委**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羅平縣公安局決定,2020年12月3日被羅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許某某駕駛云******小型普通客車由師宗縣以且收費沿G324國道向羅平縣城方向行駛,18時2分行駛到G324國道羅平縣**村路口處,與石某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搭載張某某、陳某某)相撞,造成石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抽取許某某靜脈血樣后于2020年10月18日送云南云通司發(fā)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許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0.11mg/100ml。羅平縣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許某某、石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某、陳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睉斠晕kU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情節(jié),系自首。被告人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羅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水弘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住羅平縣**街道**村委**村**號;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起訴書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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