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一部刑訴〔2020〕3305號
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77********,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廬江縣**鎮(zhèn)**村**村民組**號,住廬江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自然村**號。曾因犯危險駕駛罪,2018年11月12日被廬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1月29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許某某無證駕駛皖******“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廬江縣廬城鎮(zhèn)越城路繡溪公園段,被民警查獲其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許某某被帶至廬江縣中醫(yī)院抽取了血樣。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七)項,應從重處罰。其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紅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電話1386527****。
2.偵查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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