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象檢公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241966********,壯族,初中文化,糧農,戶籍所在地廣西來賓市象州縣**鎮(zhèn)**街**號,住廣西象州縣**鎮(zhèn)**塘**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象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3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象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時許,許某某駕駛桂G****6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從象州縣城紅磨坊KTV出發(fā)經溫泉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溫泉大道公園路口300米處,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象州縣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對許某某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22mg/100ml,遂對其抽血送檢。2019年12月27日經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31mg/100m1,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象州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黎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居住于廣西象州縣**鎮(zhèn)**塘**號,聯系電話:1827690****、1567658****;
2.偵查卷壹冊,檢察卷壹冊,光盤壹張,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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