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望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望檢二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24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鎮(zhèn)**村**屯,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望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望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黑龍江省望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時30分許,望某某交警大隊接到衛(wèi)星派出所龔某某電話稱:在**鎮(zhèn)派出所處理一起案件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許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請交警大隊工作人員依法檢驗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經(jīng)黑龍江省駿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該送檢的許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2.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等;
2.證人許某甲、任某某、盧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二個月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海燕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浼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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