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56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301982********,漢族,初中文化,東明縣**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住東明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戶。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東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許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2時許,駕駛魯R**白色豐田轎車沿東明縣**路由北向南行至**路與**路路口南約100米處時,發(fā)現(xiàn)東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此依法設卡檢查遂調(diào)頭躲避,后在多輛警車攔截時,又拒絕配合檢查并擠蹭警車再次強行調(diào)頭,沖卡離開現(xiàn)場,導致工作人員張某某、趙某某受傷、警車受損。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3.鑒定結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5.證人梁某某、焦某某等人證言;6.被害人張某某、趙某某陳述;7.被告人許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剛林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取保候審在東明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戶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