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黃山檢刑訴〔2019〕56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41003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許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因部分證據不足,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8月16日以同罪名補查重報;其間,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底,被告人許某某利用“樂樂安徽麻將”互聯(lián)網游戲平臺,先后通過微信群和閑聊群邀集他人進入該平臺,以打麻將的方式組織賭博活動,并在微信群中以每局收取10元“臺費”的形式從中抽頭漁利。截至案發(fā),被告人許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39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兩部;
2.被告人許某某的戶籍證明、歸案說明、前科材料、網絡平臺充值信息等書證;
3.證人楊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35人的證言;
4.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6.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提取的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利用互聯(lián)網,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倩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被羈押于黃山市黃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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