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訴刑訴〔2016〕474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04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西安市蓮湖區(qū)**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7月26日由公安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6月22日7時30分許,在本市碑林區(qū)西北工業(yè)大學東門早市,被告人許某某欲擺攤賣桃時見路旁被害人程某某的藍色愛瑪牌電動三輪車(經(jīng)評估價值3440元)無人看管且未上鎖,便將該車盜走,轉移至友誼西路過街天橋下藏匿。在返回早市后被群眾認出,后被扭送公安機關。被盜車輛追回并已發(fā)還失主。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曉溪
檢?察?員:李??楠
2016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盜竊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貳冊;
3.速裁程序辦理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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