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潤檢一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7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街道**村**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許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許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8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許某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于同年6月5日重新收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許某甲利用丁某某(另案處理)在本市潤州區(qū)回龍村下黃山拆遷工地負責的便利條件,雇傭他人使用挖掘機,在上述工地盜竊銀杏樹4棵,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樹木價值人民幣10850元。
2.2019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利用丁某某在本市潤州區(qū)回龍村下黃山拆遷工地負責的便利條件,雇傭喬某某(另案處理)使用挖掘機,在上述工地盜竊銀杏樹1棵,香樟樹5棵,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樹木價值人民幣1383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已對被害人張某某、馮某某、丁某某等人進行賠償,取得其諒解。歸案后,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樹木等物證(照片);2.人口信息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諒解書等書證;?3.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等人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張某某、馮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陳述;5.公安機關對盜竊現(xiàn)場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6.手機通話記錄、微信交易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7.鎮(zhèn)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秦彪??王維培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均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許某甲1301683****、許某乙15862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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