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二部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4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住建水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建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王小文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時,被告人許某甲酒后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建岔線由建水縣羊街村方向駛往建水縣南莊鎮(zhèn)方向。當日22時50分,行駛至建水縣**源冷庫路口處時,與對向由張某乙駕駛載李某甲的云******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乙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送檢的許某甲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33.29mg/100ml。經建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許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乙、李某甲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許某甲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許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
被告人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重從犯處罰。被告人許某甲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建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887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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