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湯檢訴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許某來,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3041970******,漢族,大專文化,系黑龍江省**集團**礦業(yè)公司**,住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委**組**號。2019年7月10日被佳木斯市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行賄、受賄被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湯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1月1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湯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來涉嫌受賄罪、行賄罪,經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后,于2020年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犯罪
2005年春季,雞西市**煤礦**井**某某甲欲承包該礦**井,分別找到時任**煤礦**的被告人許某來和時任**煤礦**王某某(另案處理),提出在其投資改造該礦井和補辦該礦井審批手續(xù)時提供幫助,并承諾給二人干股,二人表示同意后,二人各實際投資100萬元人民幣到某某甲的**井煤礦,并約定許某來和王某某不參與經營和管理。2006年該礦井通過驗收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后,許某來和王某某提出退股,某某甲為了感謝許某來和王某某,在兩人退股后分別給予許某來和王某某民幣100萬元。許某來將收受的100萬元用于購買住宅及裝修。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來上繳全部受賄款。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及房屋買賣合同、煤礦承包經營合同、煤礦生產許可證等;
2.證人某某甲、許某甲證言;
3.被告人許某來的供述和辯解。
二、行賄犯罪
1.2008年末,被告人許某來為謀取職務提升,通過其親屬找到時任**集團**分公司的**孫某某(另案處理)幫忙,并給予孫某某人民幣50萬元,后孫某某將50萬給其退回。2009年1月份,許某來被平調到**集團**分公司**建筑公司擔任**,同年9月被提拔為正處級。而后,許某來為表示感謝,送給孫某某人民幣40萬元。
2.2009年9月,被告人許某來為得到其上級時任**集團**公司**王某某的關照和幫助,在王某某兒子結婚時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許某來于2019年7月9日被佳木斯市監(jiān)察機關留置調查。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黑龍江**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許某來和王某某任職文件等;
2.證人程某某、某某乙、孫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許某來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許某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為謀取職務提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和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來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來犯數罪,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許某來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張弘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許某來現羈押于湯原縣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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