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熊啟付,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61971********,苗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住永善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126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住永善縣**鄉(xiāng)**村**路**號。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熊啟付等涉嫌拐賣婦女罪、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時間為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時間為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從永善縣城審車回家途中遇見走失的陳某某,謝某某便把陳某某帶回家中。隨后謝某某電話聯系彭永香,告知其家里有個女人,若熊啟付愿意就來家中看看,后彭永香將此事告知被告人熊啟付。4月16日10時許,熊啟付乘坐朱某某的摩托車到達謝某某家,謝某某謊稱該女子是“王友”介紹的,需要給予2000元的“感謝費”,熊啟付同意后就將陳某某帶回家中,當晚熊啟付便與陳某某在臥室內發(fā)生了性關系。次日,謝某某打電話給熊啟付要錢,熊啟付、彭永香行至陳家河壩將2000元拿給謝某某。后兩日夜里,熊啟付與陳某某均發(fā)生過性關系。經鑒定,陳某某為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在本案中無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證人朱某某、熊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
被害人陳某某陳述;
被告人熊啟付、謝某某供述及辯解;
鑒定文書;
現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熊啟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啟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沒有性防衛(wèi)能力的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以出賣為目的,將陳某某賣給熊啟付獲得非法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水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熊啟付現羈押于水富市看守所,被告人謝某某
現羈押于永善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光碟19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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